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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生产资料属性及其政策意义*——兼论宅基地制度变迁的过程和逻辑
摘要: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认识宅基地的生产资料属性,理解历史上宅基地集体化的过程和逻辑,是推动下一步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突破的基础。本文梳理了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对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的属性认定以及对土地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论述,分析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宅基地政策的制定过程。研究发现:当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宅基地相关政策时将宅基地看作生产资料,这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非农业用地视为一般生产资料是一致的;1956年组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没有将宅基地集体化,不是缘于现有研究所指出的“宅基地是生活资料”,而是因为组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中心问题是将耕地等主要生产资料集体化,而宅基地作为一般生产资料,并不在主要生产资料之列;人民公社强调进一步提高公有化程度、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残余,这开启了作为一般生产资料的宅基地的集体化进程;宅基地集体化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这一进程始于1958年,到1963年完成,期间各地政策差异较大。这些发现为厘清宅基地的生产资料属性、明确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提供了重要启示。


作者: 张清勇1  刘守英2



作者单位: 1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关键词: 宅基地  生产资料  生活资料  集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