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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刊
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
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刊期:月刊
语种:中文
开本:16开
连续出版物号:
ISSN 1002-8870
CN 11-1262/F
邮发代号:2-850
创刊时间:1985年
摘要: | 针对土地资源资本化面临的产权残缺和市场流转困境,已有研究提出了产权清晰论和市场完善论两种观点,前者认为确权确地是前提,只有产权明晰,才能通过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价值量化;后者认为市场有效是前提,只有通过交易实现合理定价,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价值显化。然而,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守“三条底线”的背景下,两种观点的实践挑战主要体现为:一方面,过分强调产权清晰可能导致交易成本过高,抑制了流转需求;另一方面,资源定价过分依赖双边市场则会导致土地的权利与收益分配混乱,无法实现资源活化。上述两种观点本质上是在缺乏有效契约主体的前提下,对核心契约增加边缘契约,以提供确保契约有效性的“药方”,可以归纳为“契约治理契约”。对此,本文提出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以“组织治理契约”为内核的组织有效论,并论证在产权清晰和市场完善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组织治理契约”,形成土地资源资本化的充分条件。基于此,本文构建“确股量化-价值显化-资源活化”的土地资源资本化分析框架,通过理论演绎论证“组织化确权-组织化交易-组织化托底”的“组织治理契约”作用机理,并进一步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林原村“一社四部”案例,揭示组织化推动土地资源资本化的实践探索。研究发现,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体系,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提高村庄组织化程度是推动土地资源资本化的重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庄组织和治理上的法律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代行主体,能够成为“组织治理契约”的治理主体,从而以组织化推动土地资源资本化,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
作者: | 周 立 汪庆浩 罗建章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
关键词: | 乡村振兴 土地资源资本化 组织化 新型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