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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化抑或创新?*——对中国农民合作社特殊性的理论思考
摘要:

本文试图探讨三个涉及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根本问题:①中国的农民合作社是否特殊?②如果中国农民合作社的特殊性是既定的,那么,它为什么特殊?③这些“中国特色”的合作社还是不是“合作社”?本文研究发现,基于Leavitt的组织模型,作为舶来品的合作社在目标、参与者(成员)、技术(文化)和社会结构等基本组织要素方面均呈现出鲜明的中国本土特色。从历史因素和制度因素考察,中国的农民合作社之所以会呈现出特色形态,是因为其背后隐含着两大关键机制——先赋的产业化机制与引致的合法化机制。通过回归合作社制度硬核,并适当放宽合作社的定义域,本文认为,可以将“惠顾”划分为“直接惠顾”和“间接惠顾”。进而,本文推断,当前中国大多数农民合作社是具有合作制属性、同时产业化和制度性色彩鲜明的股份合作制的改进型(且为过渡型)中间组织,这些合作社并非异化的或伪形的合作社,而是富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创新形态。

作者: 徐旭初1, 2  吴  彬1


作者单位: 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

2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关键词: 合作社  异化  产业化机制  合法化机制  定义域